日期:2013-07-15 浏览量:101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BM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会办会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本会作为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首都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引领科学发展、立足学科建设、普及医学知识、树立健康理念”的工作方向,带领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精神,树立“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急功近利的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医学专家的学科引领带头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甲七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