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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

作者:稿件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日期:2020-10-09 浏览量:1151

为进一步加大对因病致贫群众的医疗救助帮扶力度,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慈善总会日前联合印发《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从降低救助起付线标准、提高救助比例、扩大救助病种3个方面进一步做出细化规范。

《实施方案》明确,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或者是由当地政府、民政、慈善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在救助起付线标准方面,由原先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最低起付标准3万元降低至0.5万元。在救助比例方面,对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最低报销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至30%,最高可报销6万元;对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人员,按城乡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在救助病种方面,由原先21项救助病种扩大至30项,新增胰腺癌、卵巢癌、膀胱癌等9项救助病种。

据了解,符合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须先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再申请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患有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只允许申请一种重特大疾病的资金救助。

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目录。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医疗票据(报销单)。

该《实施方案》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废止。(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刘晓君)

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慈善总会:

为加大对因病致贫群众的医疗救助帮扶力度,扎实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自治区慈善总会近几年在各盟市贫困人口中开展了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部分盟市、旗县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支付率较低、发放迟缓滞留等问题,并结合自治区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慈善总会办公室从降低救助起付线标准、提高救助比例、扩大救助病种等3个方面,制定了《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现将《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原《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内民政社救函〔201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 2020年9月2日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衔接,整合救助资源,逐步推进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就医负担。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重点用于城乡困难群众中患有部分病程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重特大疾病的救助;

(二)坚持慈善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通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强化对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慈善救助专项基金规模,提高基金的承载能力;

(四)坚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拨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

(五)坚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的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四、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

(二)由当地政府、民政、慈善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救助病种(一)白血病;(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四)乳腺癌;(五)宫颈癌;(六)重性精神疾病;(七)耐多药肺结核;(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九)血友病;(十)胃癌;(十一)唇腭裂;(十二)肺癌;(十三)结肠癌;(十四)直肠癌;(十五)布鲁士杆菌病;(十六)胃肠道间质瘤;(十七)肾癌;(十八)肝癌;(十九)多发性硬化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二十)肺动脉高压;(肺血管疾病)(二十一)胰腺癌;(二十二)卵巢癌;(二十三)膀胱癌;(二十四)神经母细胞瘤;(二十五)儿童淋巴瘤;(二十六)骨肉瘤;(二十七)脑瘫;(二十八)脑瘤;(二十九)风湿性心脏病;(三十)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参见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涉及121种罕见疾病)

六、救助标准对于符合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经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仍较重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一)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报销30%;

(二)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销35%;

(三)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含7万元)报销40%;

(四)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含9万元)报销45%;

(五)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9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含11万元)报销50%;

(六)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1万元以上的报销6万元。对于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按城乡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七、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符合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须先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再申请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患有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只允许申请一种重特大疾病的资金救助。拟申请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的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后,应持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证件(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接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或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到旗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申请,并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此表填写完整后留存旗县(市、区)民政局,并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加以完善,以备核查。

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目录。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医疗票据(报销单)。

八、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的筹集自治区财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慈善总会募集的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捐款(捐药)。

(二)基金的管理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要采取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盟市民政局须加强对旗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慈善总会成立的管理机构共同负责。管理机构人员由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慈善总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管理机构的工作接受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资金的发放旗县(市、区)民政局收到资金后及时支付给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不得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受助对象收取费用。旗县(市、区)民政局须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不得进行现金发放。资金运行中各环节的银行转账凭证及票据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九、组织与实施各级民政和慈善总会负责制定本地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慈善医疗救助工作,并做好与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救助制度的整体合力。